路面坑洞致死國賠,兆威營造要賠新北216萬


【裁判字號】101,訴,439
【裁判日期】1010425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439號
原   告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訴訟代理人 孔菊念律師
被   告 兆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俊豪
訴訟代理人 丁昱仁律師
參 加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訴訟代理人 黃于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肆拾壹萬陸仟零捌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捌拾萬陸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
告如以新臺幣貳佰肆拾壹萬陸仟零捌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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