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新司改--法官評鑑新制正式上路

(本報訊)為了即刻回應人民對於淘汰少數不適任法官的殷切期待,「法官法」中關於法官個案評鑑、法官全面評核及各級法院團體績效評比等制度及相關配套子法,將自今(6)天起率先施行,為新時代的司法改革更邁進一步。
司法院院長賴浩敏表示,法官個案評鑑不是要與法官群體為敵,而是要揪出少數害群之馬,並與之劃清界限,還給法官群體一個純潔的司法環境,可以說是司法界的陽光法案。
依該法,法官如有違反法官法相關規定、辦案程序規定、職務規定或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者,或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審判案件有明顯重大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等情事,經由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法官3人以上、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或上級機關、對應設置之檢察署、各地律師公會或全國聯合會,或取得評鑑許可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提出個案評鑑之請求後,即由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4人、律師代表3人、法官代表3人及檢察官代表1人組成之法官評鑑委員會,就該法官之具體違失事實進行評鑑。
另外,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如認有評鑑之必要,則可向上開機關、團體提出陳請,由該機關、團體請求個案評鑑。
如受評鑑法官之違失情節較為嚴重,並經職務法庭作成免職、撤職或轉任法官以外其他職務等懲戒處分者,即喪失法官身分,同時遭到淘汰。
此外,為提升整體司法品質,司法院將每3年至少1次辦理法官全面評核,希望透過各項數據的客觀分析,逐一檢視全體法官過去一定期間的審判品質,作為法官職務評定及司法人事審議的參考。
另為了貫徹司法為民的理念,司法院也將每3年1次辦理各級法院團體績效評比,期望藉由各級法院相互間的良性競爭,全面提升審判及行政績效,讓人民具體感受到司法的革新與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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