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大研究生偷拍,判緩刑

【裁判字號】 99,竹簡,590
【裁判日期】 1000303
【裁判案由】 妨害秘密等
【裁判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竹簡字第5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冷智群
選任辯護人 盛枝芬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
度偵字第38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冷智群犯竊錄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針孔攝影機肆台(含記憶卡肆
枚)、隨身硬碟壹台、鑰匙支,均沒收之。又犯竊錄身體隱私
部位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扣案之針孔攝影機肆台(含記憶卡肆枚)、隨身硬碟壹台、
鑰匙支,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針孔攝影機肆台(含記憶卡肆枚)
、隨身硬碟壹台、鑰匙支,均沒收之。緩刑年,緩刑期內付
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
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
小時之義務勞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忠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
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
、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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