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成立

(本報訊)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於100年7月6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41401號令制定公布,本法第103條規定,本法第5章法官評鑑自公布後半年施行(檢察官評鑑準用之)。又依本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應由檢察官3名、法官1名、律師3名、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4名等4類代表組成。本部爰依本法第89條第1項準用第34條規定,啟動檢察官評鑑相關法規研訂事宜,並依法組設「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由於司法院、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等機關、團體之鼎力協助,分別票選產生「學、驗俱佳」之優秀法官、律師代表,及推舉「具法律專業背景」、「學術涵養、社會風評均佳」、「對於司法倫理議題素為關心」之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促成「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得於今(6)日順利如期成立,法務部亦將於9日上午10時假該部二樓舉行「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揭牌儀式,並由 部長曾勇夫主持。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係引進外部評鑑代表,參與檢察官違失個案之評鑑,除為擴大外界參與監督司法之表現外,亦可確保評鑑委員會職權之行使,不囿於專業偏見,可提高人民對評鑑結果公正性之信賴。「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正式運作後,對檢察官之懲戒案件具有實質發動權,有助加速淘汰不適任檢察官;另對於認無懲戒必要之檢察官,亦具有建議本部或職務監督權人予以懲處或適當之處分,不但可促請本部及職務監督權人加強對檢察官之監督,亦可提醒檢察官注意避免再發生同樣疏失之情形,對人民權益之保障、司法正義之彰顯及司法品質之提昇,更具正面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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