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婦罵醫師爛 判賠8萬定讞

【裁判字號】 99,上易,327


【裁判日期】 1000126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99年度上易字第327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陳莉婷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

      黃進祥律師

      江順雄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林文俊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

      孫守濂律師

      許泓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

10月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4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於100 年1 月1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及附帶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伊係高雄市正薪醫院之副院長,上訴人

於民國98年3 月4 日下午1 時5 分於Yahoo 奇摩知識網站,

佯以其為產婦「遠房親戚的姐姐」自居,公開發表「林文俊

醫師,差勁的婦產科醫生」為標題之文章,指摘伊於98年2

月11日所接生之嬰兒,於出生後才發現沒有耳朵,卻在產檢

超音波檢查過程均未發生異常等不實內容,並以極盡侮辱之

文字,誣指伊「誇張的是..醫生一直都不出面給我們解釋

..只會推給護士出來給我們不清不楚的回答..分明就是

不想負責任的態度嘛!」、「這個誇張的醫生叫林文俊,虧

他還是高雄正薪醫院的副院長,真不知道這樣的醫生是怎樣

爬到這樣的職位?」、「這個林文俊醫師之前是在屏東基督

教醫院任職婦產科主任,離開的原因是因為肩難產處理不當

造成人家寶寶手殘廢..」、「..正薪醫院..怎麼會用

這樣的醫生,還讓他爬到副院長的職位,真不知道他們是瞎

了,還是怎樣?」,且於同年月23日中午12時52分以「唷呼

」留言者自居,發表「爛爛爛!爛醫生」等辱罵伊之文字。

惟陳莉婷與產婦間並無親屬關係,產婦亦不認識上訴人,而

該名嬰兒出生後,伊已向該名嬰兒父母說明產前超音波未能

發現胎兒少一耳之原因,伊先前離職係因與其他醫師合夥創

立正薪醫院,並非因肩難產處理不當,上訴人上開言論實已

嚴重妨害伊之名譽,並使伊精神受有莫大痛苦,爰依民法第

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之規定,求為判命上訴

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下同)1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

供擔保聲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接生一名嬰兒沒有耳朵,係屬事實,

被上訴人於95年間接生時亦確實發生肩難產事件,並非虛構

。伊上網發表文章,乃陳述事實,且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

出於義憤、善意、合理及適當之評論,應阻卻違法,不成立

侵權行為。況被上訴人請求之金額亦過高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8 萬元及自97年7 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不服,提起

上訴請求:(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二)上開廢棄部

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則求為駁回上訴

,並附帶上訴,請求:(一)原判決關於駁回被上訴人後開第二

項之訴部分廢棄。(二)上訴人應再給付被上訴人92萬元及自97

年7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則

求為駁回附帶上訴。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上訴人於98年3 月4 日13時5 分於Yahoo

奇摩知識網站,以其為產婦「遠房親戚的姐姐」自居,公開

發表「林文俊醫師,差勁的婦產科醫生」為標題之文章,指

摘被上訴人於98年2 月11日所接生之嬰兒於出生後才發現沒

有耳朵,卻在產檢超音波檢查過程均未發生異常之情事,及

「誇張的是..醫生一直都不出面給我們解釋..只會推給

護士出來給我們不清不楚的回答..分明就是不想負責任的

態度嘛!」、「這個誇張的醫生叫林文俊,虧他還是高雄正

薪醫院的副院長,真不知道這樣的醫生是怎樣爬到這樣的職

位?」、「這個林文俊醫師之前是在屏東基督教醫院任職婦

產科主任,離開的原因是因為肩難產處理不當造成人家寶寶

手殘廢..」、「..正薪醫院..怎麼會用這樣的醫生,

還讓他爬到副院長的職位,真不知道他們是瞎了還是怎樣?

」,並於同年月23日中午12時52分以「唷呼」留言者自居,

發表「爛爛爛!爛醫生」等文字。

五、本院判斷:

(一)按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

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

無所謂真實與否。行為人之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

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

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參見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 號解釋),尚難令負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責任。至於意見表達部分,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

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固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

權利,但不得逾越發表言論之範圍,否則對於他人名譽之損

害,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被上訴人於98年2 月11日接生1 名嬰兒於出生後缺少一耳,

而於產前超音波檢查未能發現乙情,業經被上訴人於起訴狀

陳明(原審卷第5 頁),並經該名嬰兒之母親梁翔渝於高雄

地檢署98年度偵字第33584 號偵查中到庭證實,且雙方因此

發生醫療糾紛,經醫師公會調解不成後,家屬曾向衛生局申

訴,梁翔渝並於98年3 月左右上網在其部落格發表文章、表

達心聲等情,亦經梁翔渝、侯弘志醫師於高雄地檢署98年度

偵字第33584 號證述屬實。又被上訴人於95年間接生時曾發

生過產婦肩難產事件,系爭文章詳細描述95年間林文俊處理

肩難產事件等情,亦經侯弘志醫師於上開刑案偵查中證述明

確,有上訴人所提出之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判字第67號刑

事裁定可稽。是上訴人上網公開發表系爭文章,就有關被上

訴人接生嬰兒於出生後缺少一耳,而於產前超音波檢查未能

發現乙情,及曾發生過肩難產事件等事實陳述部分,依前述

證據資料,足認上訴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此部分應

不構成侵權行為。惟被上訴人本次所接生之嬰兒僅缺少一耳

,上訴人發表文章竟指被上訴人「產檢超音波未檢出異常致

生出嬰兒沒有耳朵卻不肯負責任」,且自承未經查證卻指被

上訴人「因肩難產處理不當造成寶寶手殘廢」(原審卷第67

頁),並就意見表達部分,其內容使用「爛爛爛!爛醫生」

等文字,足以貶損被上訴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已逾越發表言

論之範圍。上訴人上網發表系爭文章,使不特定多數人得以

共見共聞,自足以對被上訴人造成名譽之侵害,上訴人辯稱

其發表之言論係出於義憤,且屬善意、合理、適當之評論,

無侮辱被上訴人之故意云云,核不足取。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

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

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上訴人故

意不法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被上訴人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

害,自屬有據。查被上訴人為婦產科專科醫師,曾任屏東基

督教醫院婦產科主任、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婦產

科醫師,目前任職正薪醫院;上訴人為大學畢業,曾短期從

事工讀、門市銷售人員、飯店訂席人員等工作,名下無不動

產,業經兩造陳明在卷,並有學位證書、醫師證書、學歷證

件及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按。被上訴人

附帶上訴雖以其門診人數大幅下降,係因其在網站上遭上訴

人無端誹謗,致影響業績云云,惟經上訴人否認,並辯稱:

被上訴人之業績下滑係受到蘋果日報、聯合報報導其另外兩

件醫療糾紛之影響。按名譽權遭受侵害,其非財產上損害之

金錢賠償,須以名譽權遭受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

,被上訴人之業績下滑,並非其精神上受有痛苦之非財產上

損害,被上訴人執而主張其名譽遭受侵害所受損害遠超過10

0 萬元云,自非可採。本院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

況及上訴人發表系爭文章之場所為公開之網路,惟張貼時間

未久即遭移除暨被上訴人名譽受損之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

認原審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之非財產上損害金額為8

萬元,核屬相當,並無附帶上訴人所指有酌給過低之情形。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

其請求之金額在8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自99年7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範圍內,即屬正當

,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非正當,不應准許。原審

就上開應准許部分,判決上訴人敗訴,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核無違誤;就上開不應准許部分,判決被上訴人敗訴,亦

無不合。上訴意旨及附帶上訴意旨各指摘原判決不利於己部

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兩造其餘攻

防不影響判決結果,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附帶上訴均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徐文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梁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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